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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领导干部轮换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00 评论:0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限制一定公职人员重新当选或重新任命,并实行定期轮换的制度。这是改革干部制度,实行干部政策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加强集体领导,避免官僚主义和权力垄断,防止领导职务的私有化和终身化。1963年联邦宪法将领导干部轮换制规定为宪法原则,规定各级议会和执委会(政府)成员及其他主要政府官员的任期每届4年;只有严格按宪法程序,一定成员才能连续两次当选担任同一职务。还曾规定,每届选举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领导人轮换下来,由新人接替。1974年宪法强调,议会的代表和领导人、执委会的主席每4年选举一次,联邦主席团委员每5年选举一次,都不得连续两次以上被选任同一职务。执委会委员、各部委和独立的局、署主要领导人及常务副职,每届任期也是4年,一般只能连任两届。1978年倡导“集体工作、集体负责、集体决定”的制度,轮换制又有新发展。当时共盟中央新设任期一年的主席团执行主席。1979年共盟中央主席团决定主席团书记实行两年任期制。铁托1980年去世后,共盟中央主席团撤销执行主席一职,主席实行一年任期制。联邦主席团主席也一年一换,由主席团内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成员轮流担任。根据1981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联邦议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各议院主席实行一年任期制。除政府机关外,南斯拉夫各级权力机关和社会政治组织以及其他一些群众团体和自治组织的主要领导人,许多实行一年任期制,有少数共和国实行两年任期或4年任期制。被轮换下来的干部,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并保证其正常的工作条件。轮换制还包括中央干部到地方工作和地方干部到中央工作,通过上下交流使干部了解各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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