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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的农业合作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13 评论:0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途径。它是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与个体农民之间本着自愿互利和不改变个体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原则,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和劳动生产率,把个体农业生产纳入社会化大生产轨道而进行的各种生产合作形式。南联邦政府对个体农民所采取的政策是:自愿、民主、形式多样地逐步过渡和照顾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强调不搞命令主义,主张自由联合。个体农民可以自由联合;农工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与个体农民自由联合;个体农民在参加农工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后,有权保留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这种独特的农业体制,不同于苏联式的农业集体化道路。南斯拉夫于1953年大批解散农业合作社后,大力加强国营农场,努力发展大农业同个体农民联系与合作的形式。这种合作制大体有如下形式:(1)劳务合作。由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向个体农民提供机器、化肥、良种及其他技术帮助。(2)生产合同。双方签订生产合同,由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提供贷款用于再生产物资,如化肥、种子等;个体农民按合同要求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年终按规定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交付产品。(3)共同投资,共同生产,共同按各方投入的生产费用进行收入分配。这是一种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到60年代中期,有近140万个体农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合作,其中种植业95万人,畜牧业44万人。1980年参加合作制的个体农民有100万左右。据称,参加合作制的个体农民,由于采取较先进的农艺技术,单位面积产量和牲畜的产品率普遍提高,主要农产品的单位面积产量一般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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