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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代表团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10 评论:0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南斯拉夫的政治制度是基于代表团制而不是传统的代表制。劳动人民和其他公民通过他们所属的基层自治组织和共同体(联合劳动组织、劳动人民的其他联合形式、地方共同体和社会政治组织)来行使权力和管理其他社会事务。劳动人民和其他公民在其生活和工作的基层组织和自治共同体中,用直接的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一定数量的人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再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定数量代表参加各级议会。每个基层自治组织不是选出一个总的代表,授予他为劳动人民作出决定的权利,而是选出较多的人,他们作为该组织的集体代表而活动。代表团制是根据1974年宪法规定正式实行的。代表团制的主要内容为:劳动者有权自由地在代表机构中选举代表;当选的代表肩负着选民同样的使命和意愿;劳动者有权授予代表以工作和决策的方针指示;代表有义务根据此方针指示行事;代表要对选民负责。实行代表团制,有利于自治制度的民主化。代表团和代表根据所属基层自治共同体规定的方针行动。代表们应向代表团汇报他们的工作和采取的立场。代表和代表团有义务使选出他们的基层自治共同体很好地了解情况,基层自治共同体有权罢免代表或撤回代表团。代表团是常设机构,代表任期4年。任何人都不得连续两次以上被选入同一基层自治共同体的代表团。在南斯拉夫1974年的选举中有近82万劳动者和公民当选为各个代表团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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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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