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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1965年经济改革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20 评论:0

1965年7月24日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在全国进行社会经济改革的决议和法令。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发挥市场作用,实行自治计划商品经济。在这一年,南联邦政府共颁布近30项涉及社会和经济体制的法令。其具体内容包括:(1)扩大企业对扩大再生产资金的支配权。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在扩大再生产方面享有更大权力。国家掌握的扩大再生产投资基金全部转入银行,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固定资产平均税率由6%降低到4%,企业收入所得税率从50%降为15%。企业流通税改由商业企业交纳。(2)调整价格。商品价格原则上按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并按国际市场行情进行调整。取消价格的最高限制,但实行严格的社会监督。允许生产组织可以把62类工业品的价格提高5—59%不等,并允许对其他18类工业品自由定价。调整工农业产品比价,确立农业生产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由形成农产品价格的原则。(3)实行第纳尔贬值,降低关税率,放宽进口限制。国家除通过社会计划进行协调外,主要通过税收、价格、信贷、外汇、外贸等方面的经济法令和政策进行调节。联邦议会通过外国人对南斯拉夫联合劳动组织投资法。该法规定,在合营企业中外资可占49%,必要时可以提高。外国资方可以将属于自己的80%的利润汇走,其余20%应投入南斯拉夫企业。对外资利润的课税率为35%。外资不得在银行、保险、国内运输、贸易、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科研部门投资。关于1965年的经济改革,按南斯拉夫官方后来的说法,由于在“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形式上缺乏必要的前提,而且承担这样深刻的改革所造成的后果的决心也不大,因而很快放弃了改革”,从而在以后的10年中造成更大的“闭关自守”和“问题成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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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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