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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国对奥委员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55 评论: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国建立的管制奥地利的机构。1938年奥地利被德国强行吞并。盟国早在1943年10月苏美英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上便确定对奥政策:“三国政府认为1938年3月15日德国对奥地利强迫实施的兼并是无效的”,“三国政府声明它们希望看到重建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奥地利”。1945年3月到5月盟军解放奥地利。7月4日和9日,苏美英法四国先后签署建立盟国管制机构和四国分区占领奥地利的协议。盟国对奥委员会形式上与盟国对德管制机构大致相同:最高权力授予由四国总司令组成的盟国委员会,各总司令在其本国占领区内具有最高权力;盟国委员会每隔14天开会一次,所通过的决议都需一致同意;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与管制德国的机构也很相似。实际上,两个管制机构区别很大。德国是被盟国彻底打败,而奥地利是被盟国从德国控制下解放出来,因此,盟国对奥委员会这一名称被略去“管制”二字,其任务与对德国管制的任务明显不同。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在奥实施6月5日在柏林由四国签署的关于战败德国的宣言中的条款;实现奥地利与德国脱离关系;尽快建立奥地利中央行政机构;为建立自由选举的奥地利政府做好准备;同时为令人满意地进行奥地利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准备。9月11日,盟国对奥委员会举行首次正式会议。会后向奥地利人民发表一份重要声明,宣布盟国委员会自即日起对奥地利全国性事务行使最高权力,声明重申以1943年莫斯科宣言作为盟国政策的基础,并强调它的下一项任务是重建真正民主、自由和独立的奥地利。

在盟国委员会的监督之下,1945年11月25日奥地利举行中央议会和州议会的选举。结果由大选获胜的右翼人民党和社会党以及共产党组成奥新政府。1946年1月1日,盟国对奥委员会正式承认奥新政府。同时,盟国仍按照1945年7月4日签署的有关管制机构协议的条款,对奥地利政府进行管制。奥方对此不满,并向盟国几次申诉。在英国的积极坚持下,1946年6月28日,盟国对奥委员会签署一项扩大奥地利政府权力、限制盟国权力的新管制协定。其中最重要的规定是,除立宪性的法律仍需要获得四国批准外,其他一切立法措施和国际协定,如果在盟国对奥委员会收到后31天内,奥政府没有接到该委员会反对的通知,则可视为盟国委员会业已批准。由于委员会作出决议需要一致同意,奥政府制订任何不属于立宪性的措施,只要取得一个盟国的赞成,就可自行其是、畅行无阻。

对奥委员会不经过一致同意,不能发出任何指示。随着冷战对峙局面的出现,四方能够取得一致同意的问题越来越少。这一条款的确立,对其后奥地利的发展关系重大。此后,该委员会对奥地利事务影响和干预的能力明显减弱。1955年7月27日,由苏美英法战时盟国为一方、奥地利为另一方签署的奥地利国家条约开始生效。盟国对奥委员会终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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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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