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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继承法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271 评论:0

1947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总统继承顺序的法案,同年7月18日经杜鲁门总统签署后生效。1886年1月,美国国会曾根据宪法第二条条款制定第一个《总统继承法》,规定“在总统与副总统均被解职、死亡、辞职或不能视事时”,由国务卿继任总统,其后按内阁成员年资顺序递补。1945年4月罗斯福去世后,杜鲁门根据宪法继任总统。他没有根据第一个《总统继承法》指定副总统人选,认为指定的副总统未经民选,因而不符合民主原则。他向国会提出有关总统继承问题的新建议。国会部分采纳他的建议,于1947年6月通过第二个《总统继承法》,规定总统继承顺序为:副总统、经过选举产生的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最后才是以前的继承顺序规定的国务卿和其他内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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