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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377 评论:0

限制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美国宪法修正案。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正文只规定总统任期为四年,关于连任问题未作任何规定。历届总统效法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两任届满后自动引退的作法,以两任为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民主党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打破这一传统连续四次当选。杜鲁门继任总统后,共和党发起修改宪法关于总统任期制的动议,得到民主党反罗斯福派支持。国会于1947年3月通过修改宪法的提案。1951年2月,该法案获得法定的36州州议会批准,遂作为宪法第22条修正案开始生效。该法规定:任何人当选总统不得超过两次;在他人选为总统期内接任或代行总统职务两年以上者,只可再当选一次全任期的总统职务。修正案不适用于当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的人;亦不妨碍当本条修正案开始生效时正接任或代行总统职务者在任期期满前继续任职。至此,美国总统任期制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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