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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巴拿马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35 评论:0

美巴两国1977年签订的关于巴拿马运河及运河区地位问题的条约。1903年11月,美国政府策动政变,支持巴拿马脱离哥伦比亚而独立,从而取得巴拿马运河的开凿、永久占领、使用和控制运河区的权利。运河于1914年完成,全长81.3公里,运河区宽16.1公里。巴拿马人民长期坚持争取恢复主权的斗争。在巴拿马和世界正义力量的强大压力下,卡特政府于1977年2月10日恢复美巴两国关于运河问题的谈判。美国为保留一个今后干涉巴拿马的合法借口,要求单独订立运河永久性中立条约。巴拿马政府起初反对,后妥协。9月7日,两国政府签署《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经营条约》及其附件。第一个条约规定:废除1903年条约;美国对运河的经营和控制权到1999年12月31日移交巴拿马;美国立即将65%的运河区,即与运河经营无关的土地归还巴拿马;增加巴拿马分享的运河收入,逐步减少运河区的美国雇员等。第二个条约规定运河为国际水道;美国永远保留与巴拿马共同维护运河中立的权利。10月,巴拿马全民投票,以2/3多数批准新条约。1978年3月16日和4月18日,美国参议院分别批准两项条约。6月16日,新条约批准书的换文仪式在巴拿马城举行。近20万群众集会,庆祝收复运河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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