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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政制改革与马来亚独立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18 评论:0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为恢复其在马来亚的殖民统治,先后实行多次政制改革。1946年1月20日,英殖民政府公布政制改革白皮书,将新加坡划为英国直辖殖民地,实行单独管理;槟榔屿、马六甲和其他9个马来土邦合并成马来亚联邦,由英王委任的总督担任最高统治者,下设行政、立法两个会议。槟榔屿、马六甲和各土邦设地方会议。各土邦苏丹只保有纯宗教主的地位。白皮书引起马来封建王公们的不满,广大民众对新加坡与马来亚分治也极力反对。4月1日,9位苏丹拒绝出席总督的就职仪式。群众示威抗议事件接连发生。

1964年12月23日殖民当局公布另一个政制改革建议书,即所谓蓝皮书。蓝皮书仍坚持新、马分治,但对马来封建主作了一些让步,将马来亚联邦改名马来亚联合邦;总督改称高级专员,仍是联合邦中央政府的最高首长,拥有指定和委任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所有议员的权力。各邦苏丹为各邦行政首长,是邦行政会议的当然主席。各邦设立邦议会,由邦的首相(马来人)主持。联合邦设立苏丹会议,由一名苏丹主持,联合邦政府在有关移民政策上须征求苏丹会议的意见。1948年2月1日,英殖民政府不顾群众反对,在吉隆坡宣布成立马来亚联合邦,委任英人贞特为联合邦首任高级专员,组织中央政府。同年6月联合邦政府颁布“紧急条例”,宣布马来亚共产党和其他进步团体为“非法”组织,对马来亚人民实行武装镇压。

1955年英殖民当局为缓和马来亚人民的反殖斗争,在血腥镇压共产党的同时宣布实行“部分自治”,允许“民选”部分立法议员,并设部长和首席部长的职位。首席部长参加行政会议,高级专员仍为行政会议的当然主席。在马来亚国内独立呼声日高的情况下,英殖民者在政制问题上作出新的让步。经英国政府与马来亚各政党代表于1956年1月和1957年5月两次谈判,在伦敦签订英马协定,同意马来亚联合邦在英联邦内获得独立。独立后的马来亚拥有国内治安和防务的权力,但需同英国签订“外部防御和互助协定”,允许英驻军马来亚并保持军事基地。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获得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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