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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02 评论:0

《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的简称,是1975年2月28日由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一项为期5年的贸易和经济协定,1976年4月1日生效。它接替1975年1月底到期的《雅温得协定》和《阿鲁沙协定》,是经济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进行南北对话和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成果,是世界上范围最广泛的多边贸易和经济协定,主要内容有:非加太地区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入欧共体享受免税和不受数量限制的优惠;欧共体成员国向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并不要求给予反向同样优惠,只享受不低于最惠国待遇。由欧共体设置一项基金,当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的12种重要产品的价格跌落到一定水平以下时,可以申请从该项基金中得到补偿。在财政、技术和工业合作方面,规定今后5年由欧共体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42亿美元经援。设立联合机构,以保证协定的实施。

1979年10月31日,续签第二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也为5年(1980—1985)。它规定增加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出口补贴的农、副产品的种类,扩大特别优惠的范围。欧共体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经援增至75亿美元。参加第二个洛美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已达63个,其中非洲国家43个,加勒比国家12个,太平洋国家8个。

1984年12月8日,双方在洛美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协定有效期5年(1985年3月1日至1990年2月28日)。参加签署的欧共体成员国增为10国,非加太地区国家增为66国。协定确认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存关系;表示要加强非加太国家的集体自力更生能力,更加注意在农业方面的合作,重点将帮助非加太国家发展粮食作物和实现粮食自给;扩大合作领域,增加社会文化合作、环境保护、捕鱼、私人投资和旅游等内容。欧共体允诺要优先援助最不发达国家和向非洲难民提供援助,帮助非洲国家抗旱和防止沙漠化;将在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83亿美元);同意将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稳定出口收入制度的产品由原来44种扩大到50种,并放宽对农畜产品的税率和配额。同前两个协定相比,这个协定的内容有所改善。协定所确定的南北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这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协定在改善南北关系方面,仍未能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原料价格浮动等关键问题,所提供的资金也嫌不足,后来在总结第三个协定的执行情况时,非加太地区国家认为,实际上这一协定并未达到预期结果。欧共体在这些地区投资有限,提供的出口收入补偿金额明显不足。1988年非加太国家因咖啡和可可等热带作物产品价格暴跌,要求欧共体补贴5.79亿欧洲货币单位,实际批准的只有3.75亿欧洲货币单位。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国家在经济上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加大。

自1988年到1989年,双方为续签第四个洛美协定进行了长时间的艰苦谈判。非加太地区国家担心欧共体内部1992年统一大市场的实现,将有可能给洛美协定带来消极影响,希望进一步完善这一协定,并要求欧共体国家在新的协定中增加援助和出口补贴。欧共体国家表示愿继续维护和加强这一协定的基本原则,巩固合作成果。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12国和非加太地区68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署第四个洛美协定。协定于1990年2月起生效,有效期10年,正好到2000年。协定规定,未来5年内欧共体将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120亿欧洲货币单位(合132亿美元),其中108亿为赠款。12亿为优惠贷款。总金额比上一个洛美协定援助额的85亿欧洲货币单位增加40%。协定的主要新内容是:欧共体在财政上支持一些非加太地区国家近年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计划,允许这些国家不再偿还为稳定因原料价格下跌和矿产品产量下降后的出口收入所提供的补偿金,进一步向这些国家扩大农产品和工业品的进口等。洛美协定是欧共体国家同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对话和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迄今最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它对加强和促进南北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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