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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巴黎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66 评论:0

美、英、法、荷、比、卢、加、意等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与联邦德国代表于1954年9月28日至10月3日及10月21日至23日先后在伦敦和巴黎集会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的统称。1954年8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否决欧洲防务集团条约,致使该条约流产,引起美英等国不满。在美国积极支持下,英国外交大臣艾登建议,吸收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参加布鲁塞尔条约,使西德加入北约,“为欧洲防务作出贡献”。9月28日至10月3日,上述九国外长在伦敦开会,讨论修改布鲁塞尔条约和联邦德国加入北约问题。10月3日,达成一般性协议。10月20日至23日,九国外长又在巴黎举行会议。10月23日,签署《巴黎协定》,其中包括:“关于终止联邦德国占领制度的支件”、“关于巴黎协定生效后确定联邦德国地位的文件”、“关于西欧联盟的文件”、“北大西洋理事会的文件”等。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占领法规,终止占领制度,使联邦德国成为主权国家;在德国重新统一和缔结和约之前,美英法三国保留原来行使和持有的权利和责任,保留在联邦德国驻军的权利;修改布鲁塞尔条约,邀请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加入,将该组织改名为西欧联盟;美国代表北约成员国邀请联邦德国加入北约组织;联邦德国声明,保证不以武力来实现德国的重新统一或改变目前的疆界。美英法三国声明,德国疆界问题必须等到缔结和约时解决,德法之间“关于萨尔地位的协定”中规定,由西欧联盟的部长理事会任命一位“欧洲专员”管辖。协定除西欧联盟的文件在1955年5月6日生效外,其余文件均在1955年5月5日生效。此后,联邦德国恢复主权,获得独立国家的地位,同时成为西欧联盟与北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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