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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主要机构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33 评论:0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主要机构有:

1、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拥有广泛职权。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建议。但对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建议。大会有权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以及分派会员国的会费,有权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和托管理事会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安理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以及根据安理会推荐任命秘书长等。人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必要时还可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会议。大会对重要问题决议须由2/3多数决定,其他问题以简单多数决定,一国一票。

2、安全理事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苏、英、美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起初为6个)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改选半数,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须执行的决定,它的决议对各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局势,促请争端当事国采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权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为,并可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定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行使关于战略托管的职能。安理会通过除程序性事项之外的一切实质性问题的决议,其中必须包括有5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这就是“大国一致”原则。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现由54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由大会选出,每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通常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均能连续当选为理事国。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主要机构。其职能包括:从事或发起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人权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报告和建议;促进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维护;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和起草提交大会的公约草案;与各专门机构商订协定,以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建议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经大会许可为联合国会员国提供服务;同与经社理事会处理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经社理事会通常每年在纽约和日内瓦举行两次会议,其经常工作由所属各常设委员会、职司委员会(包括统计、人口、社会发展、人权、妇女地位、麻醉品六个专门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以及其他辅助机构来进行。经社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一国一票。

4、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国际托管制度下的托管领土的机构。托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托管居民向自治或独立方向的逐渐发展。现托管的目的已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托管理事会的作用明显缩小。目前只有5个常任理事国参加,决议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一国一票。

5、国际法院: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设在海牙,受理其规约当事国的申诉,所有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当事国,非会员国亦可以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官组成,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举,以在两机构中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连选连任。国际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和谘询意见,都由出席法官的多数决定,如对两种意见投票数相等,由院长或代理院长的法官投决定票。

6、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计划和政策。秘书处由秘书长和所需的职员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的主要行政首长,由安理会推荐经大会任命,任期5年。秘书长在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会议上,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应执行各该机构所托付之其他职务。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已有6人先后担任秘书长职务:特里格夫·赖伊、达格·哈马舍尔德、吴丹、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哈维尔·德奎利亚尔以及1992年新上任的布特罗斯·加利。秘书处职员由秘书长依大会所定章程委派。宪章规定,各会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及办事人员所负责任的纯粹国际性质,决不设法影响其责任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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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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