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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97 评论:0

联合国的基本法,当代国际关系史上一部重要文献,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会议签署,同年10月24日生效。宪章由序言和19章共111款条文构成。这19章是:宗旨及原则,会员,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争端之和平解决,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区域办法,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国际托管制度,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杂项条款,过渡安全办法,修正、批准及签字。《国际法院规约》也作为“宪章之构成部分”。

宪章的序言、宗旨和原则是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宪章的总纲。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为实现此宗旨,联合国应依照下列原则行事: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忠实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本宪章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关于会员国,宪章区分创始会员国与会员国两类。会员国加入的条件为凡“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加入的程序是“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宪章详尽规定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的职权范围,规定在安理会中“大国一致原则”。宪章还规定,任何对宪章的修正均需得到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并包括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批准方可进行。由于常任理事国在修改宪章时可使用否决权,因此,对宪章的修正十分困难。迄今只在扩大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的成员国问题上,对宪章有关条款进行过修正,即第23、27、61、109各条。

联合国成立以来,提出修改宪章的要求一直不断。1955年第十届联大通过决议,成立由全体会员国组成的审查宪章会议筹备委员会。但审查宪章会议并未举行过。进入60年代以来,众多亚非拉新独立国家加入联合国,使联合国组成发生重大变化。广大中小国家为改变联合国现状和加强联合国作用,要求对宪章进行必要修改,扩大大会的权力,以反映当今世界的现状。在它们的努力和推动下,1974年第二十九届联大通过决议,成立由42个成员国组成的联合国宪章特设委员会。1975年,第三十届联大通过决议,将42国特设委员会改为47国组成的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根据大会指示和授权,讨论有关审查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的问题。1976年起,该委员会每年举行会议,讨论和审议修改联合国宪章问题。1978年在该委员会举行的第三次会议上,重点审查了以下三个议题: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联合国现有程序合理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1980年1月,该委员会在马尼拉举行会议,着手起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宣言”。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对宪章中有关规定,即在扩大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成员国问题上作了修改。安理会理事国从11国增加到15国,经社理事会理事国从18个国家增加到5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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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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