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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民主德国关系基础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09 评论:0

1972年12月21日签订,为两个德国关系正常化奠定基础。1969年10月28日,勃兰特在政府声明中向民主德国提出举行双方互不歧视的谈判,得到民主德国积极的响应。同年12月17日,民主德国国务委员会主席乌布利希写信给联邦德国总统海涅曼,提议在1972年2月进行对话。1970年1月22日,勃兰特写信给民主德国部长会议主席斯多夫,建议就双方放弃武力举行会谈,得到肯定的答复。双方商定举行两次会谈,一次在爱尔福特市,另一次在卡塞尔市。1970年3月19日,两个德国的政府首脑在经过20年敌对和隔离后,举行第一次会晤。1970年8月西德与苏联的互不侵犯条约和1971年9月四大国柏林协定的签订,推动了两个德国的接近和相互关系的改善。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于1972年5月26日签订交通问题条约,这是战后两个德国之间签订的第一个正式条约,方便了两个德国人民的往来。此后,联邦德国国务秘书埃贡·巴尔受联邦德国政府委托,与民主德国代表、国务秘书米歇尔·科尔于1972年6月15日就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正式开始谈判,谈判的焦点是以什么方式承认民主德国。民德要求,双方互派大使。西德主张只派常驻代表,并提出在条约中写进两个德国一个民族,为民德方面坚决拒绝。10月底,谈判出现突破,民主德国同意不再坚持互派大使;联邦德国把“一个德意志民族”写进条约中去。同年12月21日,两个德国政府在柏林签署《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关系的基础条约》。

条约有前言和10项条款及若干附件。前言指出:“缔约双方认为,边界的不可侵犯和尊重欧洲所有国家在现存边界内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是争取和平的基本条件。”第1条规定,“两国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相互的正常睦邻的关系。”第2条规定,两国“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平等、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尊重自决权,维护人权和互不歧视”。第3条指出,两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它们的争端并不使用武力或用武力相威胁”。双方强调,它们之间的现有边界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侵犯的,并保证无限尊重它们各自的领土完整”。第4条规定,“两国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在国际事务中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行事”。第6条规定,“双方尊重两个国家中的任何一方在处理内外事务上的独立与自主”。第7条规定,发展和促进两国在经济、科技、交通、法律、邮政通讯、健康、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和其他领域的合作。在第8条中,两国同意相互在对方设立代表处。第9条规定,双方一致同意,本条约不触及双方各自过去签订的或关系它们的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协定。1973年5月11日,联邦德国议院以281票同意、226票反对,通过基础条约。1973年6月21日,条约生效。次年5月,两国代表处在对方首都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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