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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基本法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22 评论:0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临时宪法。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意志帝国崩溃,建立魏玛共和国政府。1919年8月魏玛宪法诞生,宣布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制。这是一部较为进步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被苏、美、英、法四国占领,在德国实行非军事化、非纳粹化、民主化和非中央集权化。1948年8月,美、英、法占领的德国西部地区制定立法会议组织法。9月1日开始制定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公布并实施《基本法》。

该法共11章146条。第1章19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详细规定,强调“人人有自由和发展的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权利或不违犯宪法秩序或道德规范为限”。第18条对公民的权利作了逻辑严密的规定,说“凡滥用言论自由、讲学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书信、邮件和电话秘密、财产权或庇护权,以攻击自由民主秩序者,应剥夺此等基本权利”。第2章18条,规定联邦与各州的关系,指出“所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国家权力由人民选举、公民投票和彼此相互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行使之”。第23条规定两个德国统一的方式方法,“本基本法暂先适用于巴登、巴伐利亚、不莱梅、大柏林、汉堡、黑森、下萨克森、北莱因—威斯特伐利亚、莱因兰—伐尔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符滕堡—巴登和符滕堡—霍亨左伦各州地方,德国其他部分(指民主德国)加入后,亦适用于本基本法”。第3章12条,规定联邦议院(立法机构)的选举、权力和职能。第4章4条,关于联邦参议院的产生、权力和职能的规定。第5章9条,关于联邦总统的产生、权利、限制和总统违法的规定。第6章9条,联邦政府。第7章、8章关于联邦立法和执法机构的规定。第9章14条,司法。对联邦和各级地方法院的组成、权利和职能,各级法官的产生、任免及其权利责任和约束都作了详细规定。第102条,废除死刑。第10章11条,财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种税收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共同税收及各自的税收收入、对不执行联邦政府规定的处罚事项,都一一作了规定。第11章引渡、政治庇护和最后条款。第146条,指出“本基本法于德意志人民以其自由决定制定的宪法生效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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