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特拉特洛尔科条约》。1967年2月14日,拉美14个国家(巴拿马、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海地、洪都拉斯、墨西哥、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委内瑞拉、乌拉圭、智利等)的代表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的特拉特洛尔科区签署。1969年5月生效。条约包括序言、31项条款和两项附件议定书。条约规定,缔约国的核材料和核设备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各自领土上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取得任何核武器;禁止在各自领土上接受、储存、设置、部署或以任何别的形式拥有核武器。条约还规定设立一个监督实施的机构。根据这一规定,缔约国于1969年9月20日在墨西哥城特拉特洛尔科成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到1983年底,签署该条约的国家共有26个,除上述14国外,其后陆续参加签署该条约的国家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巴巴多斯、巴哈马、巴西、格林纳达、牙买加、尼加拉瓜、巴拉圭、多米尼加共和国、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除阿根廷尚未进行批准手续外,其余25国已批准该条约。
条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要求在拉美拥有领土或属地的国家承担条约规定的有关义务;第二号附加议定书要求世界上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充分尊重该条约,不向缔约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到1981年12月底,与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有关的英国、荷兰、美国、法国均已在该议定书上签字。除法国外,英、荷、美已批准。至1978年5月,与第二号附加议定书有关的中国、英国、美国、法国、苏联都已签署该议定书。美国签署时声明,“一旦缔约国遭到某一核大国支持的一个拉美国家攻击时,议定书将失效”。苏联声明,如缔约国“采取同其无核地位不相容的任何行动”,苏“保留重新考虑自己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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