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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国有化法令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70 评论:0

1945年10月24日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贝奈斯根据捷共建议签署的《对矿井和重要工业实行国有化的法令》,《对股份银行和私人保险业实行国有化的法令》、《对食品工业实行国有化的法令》等三个法令。根据这些法令,银行、保险公司、钢铁厂、矿山,拥有500名以上职工和某些拥有150名以上职工的重要工业企业3000多家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的实行,在国民经济中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奠定基础。法令实施后,捷100%的采矿和冶金工业、99%的电力工业、77%的化学工业、73%的金属工业转移到国家手中;国有化企业的职工人数达到工业职工总数的62%。国有化企业的生产能力占全国工业生产能力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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