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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和平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29 评论:0

又称《巴黎和平协定》。1991年10月23日由出席柬埔寨问题巴黎国际会议的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中国、美国、法国、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英国、新加坡、泰国、前苏联、越南、南斯拉夫18国外长和以西哈努克亲王为首的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巴黎签署的协定,包括《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柬埔寨恢复与重建宣言》和《最后文件》四个文件。主要内容为:(1)从该协定生效之日起至举行自由公正的大选的整个过渡时期,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为柬埔寨的唯一合法机构和权力来源,在整个过渡时期体现柬埔寨的国家主权、独立和统一。(2)建立一个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在充分尊重柬埔寨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强化联合国作用。(3)所有外国军队立即撤出柬埔寨,联合国权力机构将按规定进行核查;柬埔寨冲突各方停火,所有武装力量立即脱离接触;外界立即停止对柬埔寨所有各方提供一切军事援助。(4)由联合国在中立的政治环境中并在充分尊重柬埔寨国家主权的情况下主持进行自由公正的大选,产生制宪会议,起草并通过柬埔寨新宪法,建立柬埔寨新政府。(5)在大选登记结束之前柬埔寨各方分阶段并均衡地将其武装力量至少复员70%,并在大选之前或大选后不久将剩余的30%武装力量全部复员。(6)柬埔寨不得与其他国家缔结任何军事联盟或签订其他军事协定;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柬埔寨引入或在柬埔寨驻扎外国武装力量。(7)其他签署国作出承诺:不与柬埔寨缔结任何军事联盟或签订其他军事协定;不以任何形式干涉柬埔寨内部事务。延续13年的柬埔寨战乱从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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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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