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与美国于1987年达成的全面自由贸易协定。长期以来寻求确立加美间良好的经济关系,始终是加拿大政府的目标。1984年保守党领袖马尔罗尼上台,寻求与美国建立更密切的贸易关系,于1985年提出与美国就全面自由贸易问题展开谈判。1986年6月谈判正式开始。经过16个月反复协商,于1987年10月达成一项自由贸易协定。1988年2月马尔罗尼和里根分别代表两国在协定上签字。根据加美自由贸易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加拿大与美国将在10年内取消两国间的一切关税,并逐步减少制造业、能源业、农业和银行业等劳务方面的其他贸易壁垒,进一步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往来;扩大两国间的投资自由化程度;改善和保证加拿大能源对美国的输出和加拿大能源的美国市场的稳定性;增加美国金融机构进入加拿大的机会,允许加拿大在美国开业的银行经营加拿大政府的债券和从事跨州银行业务;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权和版权;限制第三国在加拿大生产汽车;增加外国公司与加拿大政府订立契约的机会;设立一个由两国律师组成的5人仲裁机构,用来解决两国间的贸易争端。这项协定的产生,使加拿大与美国除分享世界上最长的不设防边界外,还分享世界上面积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对加拿大来说,这将意味着就业机会的增多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同时也带来资本外流等一些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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