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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比卢经济联盟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17 评论:0

1944年9月5日,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流亡政府在伦敦签订荷比卢关税联盟协定。1946年,三国政府将关税联盟发展为经济联盟。1948年1月1日,三国关税联盟正式生效。1958年2月3日,荷、比、卢三国在海牙签订荷比卢经济联盟条约,于1960年11月1日生效,为期50年。该联盟总部设在布鲁塞尔。主要机构有:部长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由三国外长和每国至少有另外两名部长组成,每两个月开一次会)、经济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下设16个委员会)、荷比卢议会谘询委员会(有49名委员,其中比荷各21人,卢7人),以及秘书处、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荷比卢法院及经济、社会谘询委员会。联盟采取多项措施促进三国经济的发展,主要有:一、三国商品自由流通,取消内部关税,设立共同的海关,统一对外关税; 二、逐步统一对外贸易政策,以荷比卢名义同第三国签订贸易和支付协定;三、三国自1960年起劳动力自由流通,公民自由来往,取消护照;四、1962年10月,三国同意陆上货物运输自由化,取消货运限量,统一公路运输价格,规定共同的货车型号;五、协调三国的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环保、工业、能源、货币等政策;六、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交往,在欧洲共同体、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教科文组织中采取共同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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