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亦称五项原则。它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公认准则,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中国在世界上最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12月底,中印两国政府开始在北京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周恩来总理接见印度代表团时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周总理提出的这些原则得到印度政府的赞同。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发表会谈公报,签署《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公报和协定都明确载入以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是国际关系史上的首创。同年5月12日,周恩来总理在讨论印支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上发言中提出:亚洲国家应该互相尊重各国的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经济和文化关系。实际上这是中国再次向亚洲国家倡议在上述诸项原则的基础上和平共处。同年6月25日至29日,周恩来总理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分别与尼赫鲁总理和吴努总理发表中印、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印联合声明指出:两国总理“感到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中缅联合声明确认,五项原则应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并指出:“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中印、中缅联合声明的发表,在国际上引起热烈反响和高度重视,它们所倡导的五项原则的影响迅速超出三国范围,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1955年万隆会议提出的十项原则,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伸和发展。邓小平曾指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历史已经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世界历史的潮流,符合各国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因而获得越来越广泛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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