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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圆桌会议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94 评论:0

1949年11月2日,荷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荷兰扶植的15个印尼自治邦区代表在海牙签订的一系列协定的总称,包括《海牙圆桌会议总则》,《移交主权宪章》、《财政经济协定》、《荷兰印度尼西亚军事协定》和《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宪法》等文件。主要内容是:(1)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15个邦区共同组成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荷兰最迟在1949年底将主权移交给印尼联邦共和国。(2)印尼联邦共和国参加荷兰、印度尼西亚联邦,承认荷兰国王为最高元首。(3)印尼联邦共和国在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文化等方面同荷兰“永久合作”,未经荷兰同意,印尼不得同外国缔结条约。(4)荷兰派遣两千余人组成的军事使团三年内负责“训练”印尼军队和“提供技术与装备”,一切费用由印尼负担;前荷印殖民军队并入印尼军队。(5)印尼必须归还所有外国人的企业和租让权,恢复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给荷兰以贸易特惠。(6)印尼负责偿还荷兰殖民政府积欠的43亿盾债务。(7)西伊里安继续由荷兰占领,其前途由双方一年后谈判解决。1954年8月11日印尼退出荷兰、印度尼西亚联邦,1956年9月21日,印尼国会通过决议,全部废除圆桌会议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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