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名称为《关于不扩散核武器的条约》。1968年6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当年有62个国家在该条约签字。最早涉及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建议,是苏、美两国在1956-1957年的裁军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上提出的。16届联大和17届联大通过爱尔兰和瑞典等国提案,承认核武器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危险。1965年8月17日,美国向17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草案。同年9月,苏联代表也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相类似的条约草案,经20届联合国大会的审议和裁军委员会的讨论,取得一定进展,但未达成一致。1967年8月24日,美国和苏联再次向裁军委员会提出内容完全相同的新的条约草案。1968年1月18日—3月14日,裁军委员会在日内瓦紧急审议美苏提出的条约草案,并对其进行修正。3月14日,美苏联合修正条约草案被提交第23届联大审议。1968年7月1日,美、英、苏及其他59个国家代表分别在华盛顿、伦敦、莫斯科签署《关于不扩散核武器的条约》。1970年3月5日,条约正式生效。
该条约由前言和11条正文组成,其中规定:1、拥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保证不将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接受国转让,不帮助任何无核国家取得上述武器、制造上述装置或取得其控制权。2、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以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其控制权,不接受在制造方面的任何援助。3、缔约国承诺不向任何无核国家提供放射源或特殊裂变物质及其材料和设备,除非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其各种保障的约束。4、缔约国有权参加在最大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子能的目的而交换设备、材料和科技情报,促进相互合作。根据以上内容,无核国家提出,既然禁止它们拥有核武器,就应当保障无核国家免受核攻击和核威胁。为此,1968年6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英、苏三国的决议案,决定美英苏三国对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核国家在受到核攻击威胁时将保证给予援助。
1991年8月,中国政府总理李鹏宣布,中国已原则上决定加入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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