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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1945年宪法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24 评论:0

厄瓜多尔第15部宪法。1945年3月6日由厄瓜多尔基多国民议会通过,生效至1946年12月31日。这是厄瓜多尔历史上一部比较民主的宪法。1944年5月28日,瓜亚基尔等地人民群众发动起义,推翻阿罗约政府。同年6月1日,贝拉斯科·伊瓦拉第二次上台执政。1945年3月6日,在人民群众压力下,基多国民议会通过并颁布这部宪法。它首次用“职能”取代“权力”,规定立法职能由一院制议会行使,各省议员人数按人口比例规定,人口稀少的东部各省每省2名,加拉帕戈斯群岛1名。还有25名议员由各界选举产生,其中教育界9名,科技文艺新闻界1名,产业界2名,农业主3名,商业界2名,工人4名,农民2名,印第安人代表1名,军人1名。由各省推选的议员必须年满25岁,出生在该省或在该省居住6年以上;由各界推选的议员须年满21岁,正在从事或从事过有关的职业。议员任期2年。常务立法委员会由10人组成(其中有1人代表工会),在议会休会期间有权颁布有关经济的法令。另设全国经济委员会。行政职能由总统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必须是出生在本国的、年满40岁的厄瓜多尔公民,任期4年。总统任期届满后,隔4年后方能再任。不设部长会议和国务委员会。它首次允许政治组织合法存在并得到国家保护。规定设立宪法保障法庭,旨在监督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由9人组成,包括3名议员、最高法院院长、总统、总监察长、1名工人代表、2名公民(由议会选出)。该宪法还首次承认大学有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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