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5日,苏联正式解体。俄罗斯联邦所辖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边疆区也出现独立倾向。为避免重蹈苏联崩溃覆辙,俄罗斯联邦领导人和各自治共和国、边疆区等政治主体的领导人经过协商,重新拟定组成俄罗斯联邦的条约,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保证实现俄罗斯联邦的统一。1992年3月14日,俄罗斯各共和国及政治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条约文本正式公布。该联邦88个政治主体,除鞑靼斯坦共和国及车臣—印古什共和国外,其领导人均草签该条约。
1992年3月31日,在克里姆林宫格奥尔基大厅举行俄罗斯联邦条约正式签字仪式。俄总统叶利钦宣称俄罗斯联邦条约将使俄罗斯永保统一,国家历史进程不致中断,俄境内各民族得到自由和健康发展。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区、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领导人(鞑靼斯坦、车臣—印古什除外)依次签署联邦条约。俄罗斯议长哈斯布拉托夫和总统叶利钦最后签字。
联邦条约包括前言部分共九条。根据条约,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区和两个大城市的权力比原来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权限大为增加,但联邦中央并未放弃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权限。条约规定属联邦中央管辖的权力有:制订联邦宪法和各项法律,建立联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机关,组建联邦国家机关,管理国家财产,对财政、外汇、贷款和关税实行调节,制订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原则,管理联邦经济机构(包括联邦银行),管理国家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对外经济关系,决定战争与和平、国防生产及国家安全等问题。
由联邦机构和共和国政权机构共同管辖的范围包括:保障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与联邦法律相适应,区分国家财产,自然资源的利用,共同的教育、科学和文化问题,确定征税的共同原则,行政、劳动、土地、住房、水源、矿藏和环境保护等立法问题。
条约规定属于各共和国政权机构的权力有:除归联邦机构管辖的权限外在其境内拥有完全的国家权力,是国际和对外经济联系及同其他共和国等自治实体签订协定的独立参加者,联邦中央在各共和国领土上实行紧急状态时必须事先征得该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同意等等。
条约规定,对联邦宪法某个部分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各共和国同意,每个共和国既有保留签署该条约的权利,也有保留依据俄罗斯宪法调整自己与中央机关在划分权力方面的关系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条约的签署意味着它的绝大多数共和国赞同保留统一的俄罗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走苏联解体道路的危险。但其境内各民族地区主权化的要求并未减弱,与中央的矛盾依然严峻。条约的实施将遇到众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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