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8.2.25—1959.5.24
John Foster Dulles
美国前国务卿。生于华盛顿。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学习期间,曾于1907年跟随其外祖父、哈里森总统的国务卿福斯特出席海牙国际和平会议,担任中国清朝政府代表团秘书和法语翻译。1908年大学毕业,获校长哲学奖学金,赴巴黎索尔邦大学进修一年。回国后又入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1911年毕业入纽约苏立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从事国际法工作。1927年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至194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威尔逊总统的5个特别顾问之一,出席巴黎和会,起草美国政府关于德国赔偿问题的报告,并任赔款委员会和最高经济委员会委员。1919年秋回国重操旧业,在律师事务上名声日盛,受理洛克菲勒、摩根等财阀及外国大公司的法律事务,并为欧洲一些国家代理法律事务,担任洛克菲勒基金会董事长,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主席等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担任旧金山联合国筹备会议美国代表团高级顾问,参与起草联合国宪章;作为美国代表团成员,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1950年成为国务院顾问和美国处理对日和约代表,促成片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订。1953年1月,被新当选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国务卿。在任期间,积极进行“冷战”,鼓吹用“政治战、心理战和宣传战”等手段,促使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并提出“大规模报复战略”和“战争边缘”政策。1954年9月,发起成立东南亚条约组织集团,12月,促成美国与蒋介石集团签订“共同防御条约”。1955年又在巴格达拼凑中央条约组织。1957年1月,策划美国中东政策宣言,即“艾森豪威尔主义”,第二年力主美军入侵黎巴嫩。他极端仇视社会主义中国,多次阻挠我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反对共产主义成为其外交政策的根本基础。1959年4月因患癌症辞去国务卿职务,一个月后,病死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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