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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哥大宪章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96 评论:0

即美洲国家组织宪章。1948年4月30日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召开的第九次泛美会议上,由美国和20个拉美国家共同签署,1951年12月13日经2/3成员国批准后生效。危地马拉、秘鲁和美国在批准时附有保留意见。根据这一宪章,将美洲共和国联盟改称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分为3部分,共18章112条:第1至19条规定美洲国家组织的性质、宗旨、原则及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第20至25条规定成员国之间和平解决争端和保障集体安全的原则;第26至31条规定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准则;第32至101条规定该组织各种机构的组成、任务及相互关系;第102至112条规定与联合国的关系以及批准与生效的程序等。宪章规定美洲国家组织的宗旨是使成员国之间“实现和平与正义、促进团结、加强合作以及保卫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成员国遭到侵略时,组织声援行动。但是,美国一再践踏宪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多次对拉美国家进行干涉。1967年2月15日至27日举行的第三次拉美特别会议通过修改宪章的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于1970年2月27日生效。厄瓜多尔、巴拿马和阿根廷签署议定书时附有声明。修改后的宪章共25章150条,主要充实有关加强美洲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促进地区一体化以及改组机构(如一年一度的大会取代5年一次的泛美会议)等条款。1973年至1975年在拉美国家的积极推动下拟定新的宪章修改草案,列入“意识形态多样化”,维护“集体经济安全”,反对“经济侵略”以及强调平等合作等项新条款。1975年、1985年宪章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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