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形式。1946年3月政府颁布劳动土地所有法,即土地改革法。根据土改法,每户自耕农可拥有耕地不超过200狄卡尔(1狄卡尔约合1.5亩),在平原地区不得超过300狄卡尔。不直接经营土地的农村住户,每户可拥有30—50狄卡尔。超过上述标准的多余土地,由国家按价收买,再分给少地农民或公用。随后开始实行农业合作化。保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未实行土地国有,而是在保留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早在1944年底,已成立第一批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1947年农业社数目达到579个,入社农户为4.6万户,入社耕地接近200万狄卡尔。1948年国家强制征购大农具,将农业机械转交给机器拖拉机站、国营农场和农业社。年底,机器拖拉机站达到71个,国营农场86个,拥有37万多狄卡尔耕地。1950年制订和通过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组建农业社的自愿原则、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化、保留个人副业、正确实行劳动报酬、遵守合作社内的民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禁止出租和买卖土地。适当减少社员义务交售农产品的数量,调整和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到50年代中期,保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展很快。1956年春,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77%左右,入社土地占应合作化土地的75%。到1960年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保农业社同其他东欧国家农业社略有不同,它没有从低级社到高级社的多种形式,而是一开始就具有高级社的性质。主要的生产资料,像土地、产品畜、役畜、农具和多年生作物等都加入合作社。入社土地保留私有权,根据它们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地租。1959年后取消地租。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尽管文件强调要逐步推广,遵循自愿和物质利益原则,通过说服和示范吸引农民参加农业社,在实践中上述原则往往遭到践踏;强迫入社,土地估价不平和侵犯农民利益,任意处罚、殴打和逮捕社员,以及机械搬用苏联集体农庄的经验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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