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关于解决中东问题的重要决议。1967年6月5日爆发第三次中东战争,以色列侵占加沙地带、约旦河西岸、东耶路撒冷以及埃及西奈半岛和叙利亚戈兰高地一部分,共约65700平方公里土地。同年11月22日,安理会一致通过由英国提出的第242(1967)号决议。该决议规定建立公正持久的和平两项原则:一、以色列武装部队从它在最近冲突中所占领的土地上撤出,并终止一切关于交战的主张或交战状态。二、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它们不受到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安全和得到承认的边界内和平生活的权利。该决议还确认:(1)保证该地区国际水道航行的自由;(2)公正解决难民问题;(3)采取包括建立非军事区的措施,保证该地区所有国家的领土不受侵犯和政治独立。决议请联合国秘书长指定特派代表1人前往中东与有关各国建立并保持接触,以期达成协议并协助努力依照本决议的规定及原则达成和平及各方接受的解决办法。埃及和约旦接受242号决议,要求作为谈判的先决条件以色列应从1967年占领的所有领土上撤走。以色列也接受该决议,但说如果不能实现包括该决议全部内容的全面和平解决,它将不会从占领的领土上撤走。叙利亚拒绝接受该决议。巴解组织强烈批评这一决议,认为决议将巴勒斯坦问题降低成为一个难民问题。应242号决议的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吴丹指派一名驻中东特别代表瑞典驻苏联大使雅林协助,努力争取和平解决。尽管特别代表多方奔走,由于各方之间存在着根本分歧,迄未出现一致同意的谈判基础。会谈断断续续一直进行到1973年。242号决议虽有明显不足之处,它没有明确谴责以色列的侵略扩张行径,没有规定以色列归还其侵占阿拉伯领土的具体措施,巴勒斯坦人民神圣的民族权利仅仅说成是难民问题,但它与其后1973年安理会通过的第338号决议,共同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和平解决中东问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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