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解放后的第二部宪法,1976年12月28日由阿人民议会通过。除序言外,宪法共有3章112条。宪法宣布阿尔巴尼亚是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阿劳动党是国家和社会的唯一政治领导力量;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来自劳动人民并属于劳动人民,其代表机构是人民议会(中央)和人民会议(地方)。宪法规定,阿尔巴尼亚的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阿坚持阶级斗争,不断进行革命,以确保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彻底胜利,完全建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阿目前已进入完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阶段。宪法还规定,阿不承认任何宗教;禁止割让租界、建立外国公司以及外国其他经济和金融机构,禁止同垄断资本以及资本主义国家和“修正主义国家”建立合营公司以及其他经济和金融机构,同时禁止接受它们的贷款。宪法还规定,武装力量由阿劳动党领导;国家成立国防委员会,劳动党中央第一书记任武装力量总司令和国防委员会主席。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各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能、首都、国旗、国徽等都作了相应规定。修改宪法的提案可由人民议会主席团、部长会议或五分之二的议会代表提出,须经全部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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