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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农业集体化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33 评论:0

阿尔巴尼亚劳动党坚持在阿实行农业集体化,其过程经历四个阶段。在第一阶段(1946—1955),劳动党认为,还不具备广泛开展农业集体化的必要条件,制定“既不应操之过急,也不应停止不前”的方针。1955年,全国有农业合作社318个,占农户总数的9.8%,全国耕地面积的14.5%。第二阶段(1956—1960)是加快速度和基本实现集体化的阶段。1959年底,全国有农业合作社1829个,占农户总数的71%,耕地面积的83.1%。在宣布提前基本实现农业集体化的同时,提出小社并大社,要求把以村为单位的小社合并成几个村联合组成的大社。第三阶段(1961—1967)是完全实现农业集体化的阶段。第四阶段从1971年开始。劳动党认为,农业合作化并不意味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束;不把全部生产资料转化为全民所有,就谈不上完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在党的六大(1971.11)提出,要使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靠拢,将农业合作社转化为国营农场。主要做法是选定一批合作社作为高级社,国家向它们投入不准转化为流通基金的资金,提供更多的技术手段、种畜和良种,形成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两种关系的交织,最后使这些高级社的领导方式、劳动组织形式和报酬形式等与国营农场类似或相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宣告这些农业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正式转化为国营农场。1985年,阿共有高级社47个。在全国农业合作让系统中,它们占耕地面积近23%,主要生产资料三分之一,人口五分之一左右。有两个高级社正式转化为国营农场。

执行上述方针和推行小社并为大社的结果,导致农业合作社的数量越来越少,规模越来越大。1987年,全国农业合作社数目已从1957年的1968个锐减为417个;每个社平均拥有耕地1205公顷,不少大社耕地拥有量多达3000—4000公顷,各含10—15个自然村。1988年,全国开始将一部分大社的规模划小,1990年初,全国有农业合作社567个。

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阿逐步推行缩小乃至取消自留地(畜)的方针,将为数有限的自留畜都集中到社,实行集体饲养。1981年,全国关闭农民市场。1985年以后,劳动党采取一些调整措施,提出要在农业合作社的生产队建立小牧群和小菜园,其产品专供本队社员消费,而合作社大集体的产品保证满足加工工业、城市居民和外贸出口的需要。1986年11月,劳动党九大决定,在近5年中不实行农业合作社向国营农场的转化。1987年开始扩大农业合作社的自主权和计划权,国家主要对农业合作社下达向国家交售任务的指标,还允许农业合作社到城市设点出售部分剩余产品。1990年初,农业合作社占全国耕地面积75%左右,牲畜总数80%以上,农牧业总产值近75%。1990年7月,阿劳动党决定把原定的农民自留地面积限额0.1公顷扩大为0.2公顷,并恢复农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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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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