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第一部取得完全独立地位的宪法。此前,加拿大联邦第一部宪法为《不列颠北美法案》,自1867年7月1日联邦成立之日起生效。根据《不列颠北美法案》规定,除教育、婚姻、财产和公民权、税收和其他纯属当地或私人性质的问题由省政府掌管外,其他各项权利归属联邦政府。法案的修改权保留在英国政府手中,加拿大联邦政府无权修改,英国政府有权驳回加拿大的提案。还规定加拿大无权处置外交事务,这一规定于1926年取消。该法案使加拿大带有明显的殖民地痕迹。加拿大各界人士长期谋求从英国手中收回《不列颠北美法案》,并提出过许多宪法修正方案。1924年以来,联邦政府与各省政府举行过十多次修改宪法会议,试图就宪法修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两级政府在权力分配及修正程序上的分歧,一直未能成功。1980年10月,特鲁多政府在与各省政府协商失败的情况下,单方面向众议院提交新的宪法修正决议案。几经周折和修改,加拿大议会终于在1981年12月通过此项议案,1982年3月,英国议会批准加拿大议会的要求,允许加拿大议会收回宪法,并拥有行使和修改自己宪法的全部权力。4月17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抵达渥太华,签署《1982年加拿大宪法案》。该法案包括7个部分,共60条。法案对于国体、政体、联邦与各省权力的划分等有关联邦制度的重大原则问题,仍沿用《不列颠北美法案》的规定。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问题上,增加《权力与自由宪章》,共34条,规定,该法案承认土着居民的一切现有权利;规定各省对其境内非再生性自然资源、森林和电力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负有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公民社会待遇的共同义务,同时,联邦政府负有向落后省份发放“均衡”款项的义务。该法案还对宪法会议的职责、构成以及宪法修正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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