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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宪法》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27 评论:0

1948年5月9日捷克斯洛伐克立宪国民议会通过的宪法。宪法由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领导起草和修改,经过全国人民讨论,它肯定了捷人民民主政权业已取得的一切成果,指明了捷向社会主义发展的方针。宪法共三部分:即序言、基本条款,共12条,宪法细则,共178条。宪法序言声明:捷人民决心把自己的祖国建成为人民民主国家,并通过和平道路走上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共和国是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权利平等的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宪法保证劳动人民和公民既得的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以及人身、财产、言论、居住自由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确定国民经济要为人民服务,经济活动要在统一的计划指导下进行。对工、矿批发商业和金融业实行国有化,根据“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分配土地,保护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对外政策上规定“将同斯拉夫国家大家庭友好相处”。“同世界上所有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建立友谊”。宪法于6月9日公布,6月14日经共和国总统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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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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