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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台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40 评论:0

日本政府同台湾当局签订的非法的媾和条约,全称《日本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片面对日媾和的《旧金山和约》签订后,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于同年12月10日访日,同日本首相吉田茂讨论日本同没有被邀请参加旧金山媾和会议的中国建交问题。杜勒斯要求日本政府排斥新中国,同台湾当局建交。12月24日吉田致信杜勒斯,向美国保证同台湾当局缔结“和约”。在美国干涉下,“日台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签订。“条约”宣布:日本与台湾当局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束;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二条的规定,日本“承认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南威岛及西沙群岛的所有权利、权限及请求权”。“承认1941年12月9日前,日本国和中国缔结的所有条约、协约及协定,作为战争的结果已经无效”。缔约同时,日台双方在“换文”中狂妄宣称,该条约“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同年5月5日,我国周恩来外长发表严正声明,指出:“日台和约”的缔结证明,“日本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对中国人民实行侵略战争的状态,不仅并未结束,反而在美国政府扶助之下,有准备进行新的侵略战争的危险”。我们“对于公开侮辱并敌视中国人民的吉田蒋介石‘和约’,是坚决反对的。”“日台条约”签订同日,《旧金山和约》和《日美安全条约》同时生效。同年8月,日本与台湾当局建立“外交关系”。1972年9月29日《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在北京发表,宣布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日本方面宣布:“日台条约”已失去存在的意义,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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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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