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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1 评论:0

一种知识产权。依照法律对某项产品(或技术)的发明者(自然人或法人)给予在一定年限内享有从事该产品的制造(或技术使用)和销售的独占权。按照专利制度规定,专利发明应予公布,他人如欲利用该项发明须经专利权人许可,专利权人有权收取费用;专利权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构提出诉讼以阻止第三者对其发明创造专利的侵权行为,并具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专利制度一方面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另一方面将发明公布于众,这对于促进发明和应用有积极作用。各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性标准一般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有些国家规定,某些发明如饮食品、医药品、化学方法制成的物质等不能取得专利权。有些国家(如日本、原西德)则在修订的专利法中取消了这些限制。

专利权的有效年限,各国不尽相同,一般为十年(如墨西哥)到二十年(如英国),美、法为20年,原西德为18年,日本为15—20年。最短的仅为5年。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每年须向专利管理机构交付专利费。有些国家(如前苏联、墨西哥)还规定发明人可选择申请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取得发明证书的发明人,可获得奖金或报偿,但对发明成果不具有独占权。一般说来,专利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一国专利局批准的专利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有效。但随着专利制度的国际化、情况有所改变。例如,欧洲专利公约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做法是,凡经欧洲专利局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批准的专利,在欧洲专利公约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内就享有专利权。又如,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提出的申请,他可以同时指定在几个国家请求保护,经这些国家批准后,在几个国家可以同时取得专利权。有关专利权的国际公约,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3年签订)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4年12月17日成为联合国系统的第14个专门机构,是技术性最强的机构之一。它有79个成员国。该组织的目标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同其他国际组织协作,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管理分别根据各个多边条约成立的,处理有关知识产权不同方面问题的各种“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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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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