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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98 评论:0

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49年10月1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面积960万平方公里。1990年人口为11.6亿。首都北京。宪法规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元首为国家主席;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经济正处在发展之中,新中国成立后,工农业生产有较大增长,对外贸易保持发展势头,1991年外贸总额1357亿美元,居世界第15位。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17400亿元,比上一年增长5%;国民收入14300亿元,比上一年增长4.8%。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990年前后在350美元左右徘徊,按联合国标准属低收入国家。从世界银行获得的贷款已从80年代初的2.6亿美元增加到1992年度的25亿美元,增长近10倍,相互间合作稳步发展。社会发展水平1989年在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序第71位。中国对联合国的缔造作出了自己的贡献。1945年6月,中国派出一个由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参加的代表团出席了制定联合国宪章的旧金山会议。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联合国在美国操纵下一度把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交给国民党政府。从1949年10月1日至1971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不仅被拒之联合国大门之外,而且受到种种不公正待遇:1950年安理会否决控诉外国飞机轰炸中国领土议案,拒绝印苏代表关于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参加大会的提案;1950—1971年一再否决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的提案。1951年2月1日6届联大通过决议,诬蔑中国“侵略”朝鲜,决定成立所谓“集体措施委员会”,对中国实行制裁,接着派遣联合国军队赴朝并威胁中国边境;1959年10月20日、1965年12月18日,联大非法讨论西藏问题,通过诽谤中国、干涉中国主权的所谓“西藏问题”决议;为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许多会员国进行了不懈努力和斗争。1949年11月15日,周恩来外长致电联合国,要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1950年7月6日、8月24日、8月27日、9月17日、10月17日、11月11日中国政府就代表权问题、美国侵略台湾问题、朝鲜问题等不断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主席和联大主席,谴责美国侵台侵朝,要求驱逐国民党政府代表,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同年11月28日,特派代表伍修权在安理会控诉美国侵略中国领土台湾的罪行,提出了制裁美国的建议。由于许多会员国的共同努力,从1950—1971年除1964年19届联大受美国极力阻挠外,其它每届联大都讨论了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问题。秘书长赖伊1950年6月6日亦向59个成员国建议解决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以76票对35票的绝对优势,否决美日所提“双重代表权”案,通过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提出的要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立即驱逐蒋介石集团的提案。同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首次出席联大,受到热烈欢迎。此后,中国便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经济理事会理事国,1989年5月15日参加托管理事会。曾为统计委员会、人口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品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理事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粮食援助政策和计划委员会、世界粮食理事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中心、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等联合国所属机构成员。陆续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讯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与联合国密切相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正努力争取重返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纽约派有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此外,唐昭然、毕季龙、谢启美、冀朝铸等中国派员曾被选任联合国副秘书长等重要职务。

中国一贯重视联合国的作用,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活动,遵守并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从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出发,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发挥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作用。1974年4月10日邓小平在联大第6次特别会议上就明确宣布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热烈支持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改变当时极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等强烈要求;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做超级大国。近年来在联合国重大国际问题讨论等外交活动中,积极参加了安理会关于海湾危机问题的数十项决议的磋商和审议;积极参与关于柬问题的历次磋商和巴黎会议,为推动柬问题的全面解决作出了不懈努力;严正要求采取明确措施,制止以色列在被占阿拉伯领土建立定居点的行径;支持联合国驻塞浦路斯部队、驻黎巴嫩临时部队、驻戈兰高地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驻两伊军事观察团、中美洲观察组等维持和平行动,已加入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派遣工程兵参加维持和平行动;支付维持和平部队的摊款;不断向联大提出关于核裁军和常规裁军的决议草案,曾与联合国联合主办亚太裁军会议;1979和1980年,先后参加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和日内瓦裁军谈判委员会;促进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成功发动并组织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会议;主张第三世界应在联合国中发挥更大作用;推举第三世界人士出任联合国秘书长;捐助联合国机构的某些活动;严肃使用否决权,尊重大多数会员国意见,在讨论接纳新会员国,和平解决争端等问题时不便用否决权;强调联合国的事要由参加联合国的所有国家共同来管;反对多种形式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反对大国欺侮小国,强国欺侮弱国;指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反对利用所谓“人权”、“政治自由”干涉成员国内政;呼吁加强消除贫困的国际合作;同情和支持非洲国家和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反对种族主义的斗争;谴责美国对巴拿马的入侵,支持阿根廷对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要求;希望伊朗和伊拉克能在共同接受联合国安理会598号决议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支持朝鲜自主和平统一的主张;根据会员国之间的平等原则,赞成审议宪章,主张对宪章进行必要的修改;反对伊拉克侵吞科威特,主张和平解决海湾危机,支持国际社会为此所作的各种努力,希望外国军事力量撤出海湾地区,这一地区的事务主要由本地区国家协商解决,但联合国安理会可对该地区的战后安排发挥应有的作用,期待海湾战争后,中东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尽早予以公正,合理解决。支持召开联合国主持下的有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和有关各方参加的中东问题国际会议;赞同在联合国通过的有关文件的框架内,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尽早全面、公正和合理地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而努力;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国际新秩序,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反映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中国承担的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1989年前每财政年度为0.88%左右,1989年起为0.79%,1991年共交纳会费7178329美元。为协助解决联合国财政危机,从1987年开始每年1月一次交清全年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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