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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新几内亚维持和平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2 评论:0

联合国调解印尼和荷兰关于西新几内亚归属问题的争执。1949年荷兰正式承认印度尼西亚独立时,西新几内亚(西伊里安)领土已为荷兰占领达120年之久了。但是,在当时西伊里安的归宿问题未解决。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西新几内亚问题将推迟于1950年解决。在此期间它“将在荷兰政府的管理下,继续保持新几内亚区的现状”。于是荷兰认为,它就应在西伊里安享有主权权力,因为那样才是继续保持“现状”。而印尼则认为荷兰在该领土的作用只是暂时行政性作用,新几内亚将并入印度尼西亚。1954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亚将新几内亚的归宿问题提交到联合国,它称该领土理应属于印度尼西亚,因此应摆脱荷兰的殖民统治。荷兰则认为西新几内亚的巴布亚人不是印度尼西亚人,因此应当允许他们在准备好决定自己的未来时,实行自决。1961年12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荷兰政府之间为西新几内亚归宿问题争端加剧。不久,印度尼西亚伞兵在西新几内亚着陆,荷兰指控说其此举是一种侵略行动。印度尼西亚则说,“已经进入,并将在今后继续进入西伊里安的印度尼西亚人是印度尼西亚国民,他们进入的是目前被荷兰用武力统治着的印度尼西亚领土”。双方发生了战斗。在联合国的调解下,双方在联合国总部进行谈判,印度尼西亚和荷兰于1962年8月15日在纽约签订了一项协定。9月21日两国相互交换了批准书。联合国大会授权秘书长进行协定委托给他的任务。该协定规定,由荷兰将西新几内亚(西伊里安)的行政移交由联合国行政官领导的联合国临时执行局(临时执行局),临时执行局在1962年10月1日以后将有全权管理该领土,维护法律与秩序,保护居民的权利和确保服务部门连续不断的正常工作,直到1963年5月,该领土的行政移交给印度尼西亚为止。该协定又规定,由秘书长提供一支联合国安全部队以协助临时执行局。同时,在一项与协定有关的谅解中规定,联合国人员将对实行停火进行观察,联合国还具有监督停火和确保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双重维持和平的作用。停火将在临时执行局行政权力之前生效。

1962年10月1日,荷兰将新几内亚的行政移交给了临时执行局。在以后的七个月中,联合国负责管理新几内亚领土。同时根据联合国行政官、联合国安全部队指挥官以及在新几内亚领土的荷兰部队总司令商定的时间表,荷兰海军和陆军到11月15日撤走完毕。该协定要求印度尼西亚在联合国的协助下做出安排,给予新几内亚人民进行自由选择的机会。新几内亚居民将在最迟不超过1969年举行的公民投票中,自行决定“归属印度尼西亚”或者“与印度尼西亚脱离关系”。12月31日,印度尼西亚的国旗代替了荷兰的国旗,与联合国的旗帜一同在新几内亚升起。到1963年3月末,印度尼西亚国民已占据了新几内亚领土所有六个区每个行政部门的第二个高级职位。1963年5月1日,联合国行政官将全部的行政控制权移交给了印度尼西亚政府的代表。根据印度尼西亚与荷兰的协定,联合国秘书长于1968年4月1日委派一名代表咨询、协助和参与为自由选择行为——与印度尼西亚保持或脱离关系——所做的安排,而做出这种安排的则是印度尼西亚的责任。新几内亚的各协商会议从1969年7月14日至8月2日之间举行,结果宣布赞同新几内亚归属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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