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原子能委员会。其职权范围是:扩大一切国家间为和平目标交换基本科学情报;在保证原子能仅用于和平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对原子能进行监督;从国家军备中取消核武器及一切其他可以用于大规模毁灭性的主要武器;通过观察及其他方法,有效的保证守约国家不受违约和规避行为的危害。该委员会于1946年6月至1950年1月审议了美苏各自提出的关于核国际管制方案。美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国际原子能发展总署,负责有关原子能发展和使用的各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1)对国际安全具有潜在危险的原子能方面的全部活动进行行政领导或控制。(2)对原子能方面其他活动享有监督、检查和批准权。(3)负有促进有效地利用原子能的义务。(4)承担科学研究和发展的责任,以了解和侦察滥用原子能的情况。苏联的方案是:(1)在任何情况下不使用核武器。(2)禁止生产和储存这类武器。(3)在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销毁全部储存的原子武器制成品和半成品。(4)宣布违反公约的行为就等于犯下严重的反人道罪,国内立法应对违约行为规定严厉的惩罚。美苏双方都主张原子能应由国际管制,并应加以和平利用,但分歧也是明显的。关于禁止原子武器的时间,美国主张待分阶段进行的国际管制的体制完成,并完全起作用时,才全面禁止原子武器。而苏联主张首先无条件地禁止使用、制造、储存原子武器,现有的原子武器要在禁止原子武器国际协议生效后3个月以内完全加以销毁。委员会结合双方的提案,草拟了一个报告提交安理会。1946年12月30日,安理会通过了这个报告。苏联对此提出了批评。1947年、1948年委员会又先后提出第二、第三个报告。1948年11月4日,联合国大会否决了苏联的决议草案,通过了加拿大决议草案。加拿大的决议草案提出建立有效的原子能监督制度,以保证原子能仅用于和平目的和从国家军备中取消原子武器。1950年1月19日,苏联代表提议将中国国民党驱逐出原子能委员会。这一提案被否决后,苏联代表拒绝出席原子能委员会会议,该委员会从此停止活动。1952年1月,联大通过决议设立一个单一的裁军委员会,原子能委员会宣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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