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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伊石油公司案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4 评论:0

关于开采石油特许权的争端,英国诉伊朗案。英伊石油公司是一家英国私有公司。1933年4月29日,伊朗(当时为波斯)与该公司签订了一项特许权协定,授与该公司在一个明确划定的特许地区内开采和加工石油的专属权利和其他某些权利。特许权的有效期限到1993年为止,并规定在这个期限内,只有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和经过仲裁法院裁决才可以废除,而仲裁则成了双方议定的解决一切争议问题的方法。伊朗议会于1951年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几项法律,因而取消了这项特许权。这就引起了伊朗和该公司之间的冲突,英伊石油公司和英国政府为解决争端提交仲裁解决,但告无效。于是,英国政府代表英伊石油公司,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认为,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协议具有双重性质,它不仅是伊朗政府和英伊石油公司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也是伊朗声明中所指的两国政府间的条约。英国请求法院宣布伊朗实行国有化法律是违反国际法和伊朗根据1933年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认为,虽然在签订这项协议前两国政府间进行过谈判,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政府因不是契约的当事人,所以同伊朗政府之间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协议是由伊朗政府和英伊石油公司双方签署的,这一协议仅是规定伊朗政府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整两国政府间的关系。最后,国际法院在1952年7月判定:不存在能为法院提供管辖权依据的条约,国际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由于伊朗在政治上的变化,为在1954年夏解决争端开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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