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斯里兰卡总理在第2届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上,要求宣布印度洋为无核区。1970年9月在第3届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上提出印度洋和平区的建议,并要求联合国予以确认。1971年12月16日,第26届联大通过关于《印度洋作为和平区的宣言》的决议。决议指出:“印度洋在尚待决定的界限内,连同上方空间和下方海洋底,永远成为和平区。”大会呼吁各大国和印度洋沿岸国家进行协商,以便使大国在该地区军事力量不再升级和扩张,并在该地区消除由于大国敌对而出现的核武器的存在,大会还呼吁请沿岸国和内陆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使用印度洋的其他主要海洋国家进行协商,确保军舰和军用飞机不得利用印度洋对该地区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1972年第27届联大期间,成立由中国、斯里兰卡等10国组成联合国印度洋和平区特别委员会。1974年11月14日,联大第一委员会通过决议,敦促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各有关国家,明确支持建立和维护印度洋和平区。1976—1979年联大一再敦促大国实施该宣言。1977年11月联大第一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印度洋和平区宣言的决议草案。1981年在科伦坡召开了印度洋和平会议。会议提出建立印度洋和平区的主张,要求大国从印度洋消除一切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后勤供应设备,停止部署核武器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大国军事力量,要求外国不利用印度洋对印度洋沿岸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中国代表在联大会议上指出:“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的主张反映了很多亚非国家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反对超级大国侵略和扩张的迫切愿望,中国政府坚决支持这一正义主张。印度洋地区是属于这个地区的国家和人民的,印度洋地区的事务,应当由该地区的国家自己掌管。为了使这一地区的正义主张能够真正实现,就必须首先制止两个超级大国在印度洋地区的军事扩张和争霸活动,并在印度洋及沿岸地区消除一切外国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撤退驻扎在印度洋沿岸地区的一切外国武装部队,所有核国家都不得在印度洋地区设置和使用核武器,禁止外国核潜艇、携载核武器的飞机及其他一切核武器运载工具进入或者通过印度洋地区及上空,所有外国军舰和军用飞机都不得利用印度洋来侵犯印度洋沿岸和内陆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印度洋和平区的建立还有赖于这一地区的国家把相互关系建立在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共同反对大国霸权主义,扩张主义和侵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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