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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领土通过权案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360 评论:0

关于印度领土通过权问题的争端,葡萄牙诉印度案。1947年印度摆脱了英国统治取得独立之后,而位于西海岸的达曼飞地达德拉和纳加尔阿维利等印度次大陆地区仍为葡萄牙所占据。1953年以后,葡萄牙在上述这些地区之间一向享受的通过权受到了印度方面的某些限制。1954年夏,印度占领了达德拉和阿维利飞地,逮捕了在该地的葡萄牙当局官员,建立了印度的地方政府。葡萄牙为维持在该地的政权,请求允许从达曼派一定数量的官员和士兵到被占的地区。这一请求遭到拒绝,印度不允许任何葡萄牙人再通过它的领土。因此,1955年12月19日葡萄牙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三天之后又请求国际法院承认葡萄牙有通过印度领土的权利,并声明印度阻碍了它行使这种权利以及必须制止印度的做法。法院认为,葡萄牙接受法院管辖是有效的。法院在1960年4月12日关于案情实质的判决中,对葡萄牙权利主张的文件根据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些文件(1779年《浦那条约》和1783年及1785年的两项“沙纳德”)中没有把飞地上的主权转移给葡萄牙的内容。但是,英国以及独立后的印度在事实上已默认了葡萄牙的主权。在有关国家之间,进出飞地的惯例已形成,一百二十五年以来从未引起过争论。对此,法院指出:两国间长时间和连续不断的实践,已构成建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充分根据。既然两国间已明确建立一种惯例,那么这种惯例必须优于任何普遍性的规则。因此,法院判定;葡萄牙人有民用运送通过权,而不存在军事运送通过权。双方同意非军事性的通过(私人、文职官员、货物)不受任何限制,除日常管理和海关、公安或税收规章之外。对于军事通过问题(武装部队和警察、武器和弹药等),法院认为,这种通过仅根据互惠进行,不是一种权利,需取得对方的许可,才可通过。鉴于飞地上葡萄牙当局已被推翻,法院判定:既然葡萄牙的通过权受制于印度对其领土的主权,印度拒绝葡萄牙军官通过,是属印度对通过权实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力范围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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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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