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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6 评论:0

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全称伊朗斯兰共和国(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史称波斯、安息。曾被阿拉伯人、突厥人、蒙古人先后侵入。19世纪初沦为英、俄的半殖民地。1979年4月1日宣布成立伊斯兰共和国。位于亚洲西南部。面积164.5万平方公里。1989年人口为5500万。首都德黑兰。1989年修改的新宪法规定实行中央集权伊斯兰共和制,总统直接领导内阁负责行政权,不设总理;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称伊斯兰议会,司法总监领导司法权。按联合国标准,经济收入属中上等,1989年人均国民收入3200美元。社会发展水平1989年在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序第59位。1945年10月24日加入联合国。1955和1956年为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也曾担任多年经社理事会理事国。先后为统计委员会、人口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世界粮食理事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中心、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等联合国所属机构成员。陆续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讯联盟、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等与联合国密切相关的独立组织。该国1946年就指控苏联官员及其武装部队干涉内政。安理会对此进行了研究。伊的纳斯罗拉·安迪让曾于1950年担任第5届联大主席。近10多年,联合国为解决该国接连不断发生的事件作了不懈努力,通过一系列决议:1979年12月安理会通过决议、1980年5月24日国际法院作出裁决,紧急呼吁和严肃要求其释放美国人质;1987年7月20日安理会通过两伊立即停火的598号决议,迫使其于1988年7月18日接受;两天后实现全面停火,从1988年8月至1990年7月,在联合国秘书长主持下两伊外长进行5轮直接和平谈判;继而抽调350名军官组成联合国驻伊朗和伊拉克军事观察团,以监督停火、撤军、释放和遣反战俘及战后重建,维持地区安全,在观察团有效努力下,边界地区局势保持平静;1988年7月20日安理会就伊朗客机事件通过决议,对美国行为深感不安和表示强烈谴责。在联合国重大国际问题讨论等外交活动中,伊曾主张联大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应适当扩大,取消安理会在接纳新会员国及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否决权;强调维护阿富汗领土完整和阿人民在没有外来干涉情况下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反对以色列的侵略和扩张,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斗争;支持黎巴嫩什叶派真主党民兵;反对超级大国干涉海湾事务,主张外国军队从波斯湾撤走;谴责伊拉克侵吞科威特,反对美国出兵干涉波斯湾事务,主张该地区国家自己解决海湾危机,支持安理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寻求和平解决海湾危机的途径,希望柬埔寨人民通过自己的斗争,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命运;谴责南非种族主义政权,愿意帮助纳米比亚重建;赞成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赞赏南南合作和建立国际新秩序,提出世界新秩序的建立,必须由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积极和认真参与,而第三世界国家特别应参加这一进程。伊朗所承担的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1989年前每财政年度约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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