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从国际海底管理局获得海床采矿合同的国家。它们还有权在指定的国际海床区域进行勘探。它们的义务包括每年向管理局交付100万美元的年费,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提供训练,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即海床采矿部门)转让技术以及为企业部作业勘探一个矿址。法国、印度、日本、前苏联、中国等因符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决议二的条件已被批准为海床采矿先驱投资者。中国代表中国海洋矿物资源研究和发展协会申请在太平洋东北部的一个150,000平方公里的区域进行勘探的权利。1991年2月25日至3月22日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第9届常会经审议,批准了中国成为联合国第5个海床采矿先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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