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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核武器国家会议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9 评论:0

1968年8月29日—9月28日在日内瓦召开,包括苏、美、英、法在内的96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60年代中期,联合国有关机构在讨论《核不扩散条约》时,无核国家感到本国的安全应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大国的承诺。在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巴基斯坦、牙买加、利比亚、沙特阿拉伯和索马里等国联合提出召开无核国家会议,讨论保护无核国家的有关要求和问题。在无核武器国家会议上通过了14项决议和一项宣言。宣言指出:无核国家会议致力于解决普遍和平的各项问题,尤其是保障各无核武器国家的安全、停止核军备竞赛,全面彻底裁军以及使核能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等问题。会议强调及早解决核时代安全问题的必要性;呼吁一切国家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范,立即停止军备竞赛,加速全面彻底裁军;主张建立无核区;提出保证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不受阻碍地交流核材料、情报、科学知识和先进科学技术;建议联合国大会审议上述问题,考虑实施会议决议的最佳方案;希望参加国承担各项义务,不断努力,为加强联合国组织,接受联合国原则,实施联合国目标而做出贡献。1968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强调“使用核武器的任何侵略将危及所有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安理会确认,一旦无核武器国家受到使用核武器的侵略,或以此种侵略的威胁时,安理会,首先是其拥有核武器的常任理事国,将根据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义务,立即采取行动。重申作为武装进攻受害者的国家,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自卫行动,直至安理会能够维护和平与安全之时。在1978年裁军特别会议上,五个核武器国家各自按照所确认的原则分别宣布,它们不打算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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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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