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交关系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公约。在该公约出现之前,用来调整外交关系的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加紧了有关外交关系的立法工作,国际法委员会以瑞典学者桑德斯特朗关于《外交关系和外交特权》的报告为基础,起草了公约。该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1964年4月24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系统地编纂了关于外交关系方面的国际法规范,总结了外交关系方面的国际习惯法。公约包含有序言和53条条文,对建立外交关系及互设使馆、派遣或接受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及人员与接受国的关系等方面的外交制度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外交关系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外交活动受到有关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调整。由于外交关系公约的通过,从而形成了以条约为主、以国际习惯为辅的,具有相对独立体系和丰富内容的国际法部门,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14条、第16条第3款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第37条第2、3、4款关于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居家属的特权和豁免等规定作了保留。1980年9月15日撤消对第37条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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