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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9 评论:0

国际法中有关条约的缔结程序、效力、解释、修订、终止等原则和规则。1969年5月23日通过,1980年1月27日生效。条约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也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国际习惯法,成为有关条约的各项国际法规则。为了符合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产生了将国际习惯法编纂为法典的必要性。于是,编纂条约法就成为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社会对此给予高度重视。联合国成立后不久,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即作出决定,将条约法的编纂列为14个重点编纂项目之一。在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条文草案的基础上,联合国于1968年和1969年在维也纳召开了两次条约法会议,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对草案进行审议。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予以通过,1980年1月27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是以联合国为中心缔结的重要的缔法性公约之一,是迄今为止有关条约方面的规则编纂为法典的第一个世界性国际公约。该公约由序言、公约本文(共85条)和附件组成。它收集了条约的各项规则,包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多边条约的保留,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条约的修正和更改,以及条约的失效、终止和停止实施,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保管者的职务,条约的通知、更正、登记等。该公约旨在调整国家间条约关系,它不仅将过去的习惯规则成条文化,而且还吸收了许多新的内容。其内容全面详实,堪称现代国际条约法法典。它既是对国际法的编纂,同时也是对国际法逐渐发展的促进,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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