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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85 评论:0

该公约是有关领事关系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1963年4月22日通过,1967年3月19日生效。领事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后期,而发展于资本主义时期。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许多国家签订的通商条约和双边领事条约中,逐渐确立了有系统的领事关系规则,领事制度得到了发展。同时,由于资本主义向外扩张的需要,不但把领事制度推行到一些受侵略的国家,并且还通过领事裁判权加以控制,变其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所谓的领事裁判权才被废除。领事制度虽然早就出现,但长期以来却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当时用来调整领事关系的规则主要是国际习惯、大量的关于领事关系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各国的国内法包括有关的实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经济、政治的迅速发展和变化,推动了领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制定一个一般性的有关领事制度的国际公约已是大势所趋了。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选定“领事往来和豁免”作为编成法典的14个专题之一。1963年4月22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通过了国际上第一个全面规定领事关系一般规则的国际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该公约由4章19条组成。内容包括有:“一般领事关系”,“关于领馆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之便利、特权与豁免”,“对于名誉领事官员及此等官为馆长之领馆所适用的办法”、“一般条款”,还附有两个文件:“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凡该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仍适用国际习惯法,同时又规定该公约不影响原有的国际协定的效力,不妨碍缔结新约确立、补充、推广或引伸该公约的规定。该公约于1967年3月19日正式生效,至1989年底已有118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中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该公约,同年8月1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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