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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34 评论:0

有关各国派驻联合国及其专门机关的使团代表权的各种规定、原则和制度。该公约于1975年3月14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是作为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补充。该公约涉及派驻使团和包括观察团在内的代表团的地位、特权和豁免问题,是有关上述方面最全面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常驻使团设立的规定是:如无特别规定,凡主权国家在得到国际组织允许后均可派遣常驻使团,该国际组织成员国可设立常设代表团,非成员国可设立常设观察员代表团。常驻代表团的职务主要包括:确保派遣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及参加其各项活动,保持同该组织之间的联络,保护派遣国在该组织中的利益,了解该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向本国政府提出报告,加强同该组织和在该组织内进行合作,促进该组织宗旨和原则的实现。对常驻代表团人员设置的规定可分3类:即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和事务职员。对团长的委派,须持有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长或专门部门签发的证书,并须递交该国际组织。还规定为保证常驻代表团顺利行使其职务,代表团及其人员基本上享有使馆所享有的各项特权与豁免,同时也规定代表团及其人员负有使馆应负的相同的义务,以及在其行为和活动中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该公约还对常驻代表团人员的派遣和常驻代表团职务的终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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