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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物体所造成之损害国际责任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55 评论:0

1972年3月29日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对所有国家开放签署。全文由前言和28条组成。其原则是为遭受因人工发射的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和损失的国家、个人或国际组织提供迅速、公平、合理的赔偿,以有利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和促进国际间的友好合作。主要内容包括:(1)发射国对其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及对飞行中的航行器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2)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外空物体时,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负连带及个别责任,外空物体自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的国家应视为共同发射的参加国。(3)除另有规定外,绝对责任应依发射国证明损害全部或部分系由求偿国或其所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意在造成损害之行为或不当行为所致的程度,予以免除。遇损害造成系由发射国从事与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及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它天体的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不相符合的活动时,不得免除任何责任。(4)发射国应依照本公约负责付给的损害赔偿额应依照国际法及公正、平等原则决定,该项赔偿要使所受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国家组织恢复损害未发生前的原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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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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