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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理事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66 评论:0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负责监督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托管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托管领土居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的进步,使它们逐渐向自治和独立方向发展。托管领土包括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的领土。大战后割自敌国的领土以及负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最多时有11块托管领土,分为战略托管领土(管理国向安理会负责)和非战略托管领土(管理国向联合国大会负责)两类,分别由法国、英国、美国、比利时、意大利、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管理。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先后有10块托管领土摆脱受托国的殖民统治,成为新的主权国家或通过加入邻近独立国家而获得自治和独立。到1977年底,只剩下一块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由美国管理。托管理事会由三部分国家组成:管理托管领土的国家、不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以及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任期3年的其他理事国。后两者与第一种国家数目相等。随着托管领土和管理国数目不断减少,托管理事会的规模也随之缩小。1965年以后,联合国大会已不再选举其他会员国担任托管理事会理事。到1985年,托管理事会理事只有管理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的美国以及安全理事会的其它常任理事国——苏联、英国、法国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没有出席托管理事会会议,也不参加托管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一般每年6月举行常委会,在大会、安理会和经社理事提出要求时可举行特别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托管领土管理国的报告,会同管理国接受和审查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定期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领土,并依照托管协定的条款采取其它行动。托管理事会的决议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并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才能生效。管理事会建立了若干辅助性机构,如常设请愿委员会等,它们就特殊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辅助机构的组成和职权由理事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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